民法典中規定公司轉讓時債權債務如何討債?金華收債公司解答: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公司轉讓給其他公司,兩家公司進行合并的,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應該由合并后的企業繼承。金華討債公司翻閱但《民法典》法條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,應當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相關規定。
金華討債公司總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:
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。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,被吸收的公司解散。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,合并各方解散。
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,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,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。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,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,合并各方的債權、債務,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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